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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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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6、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刑事案件不能适用适用于刑事案件的情形有: 一、被告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部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 3、其他不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三个月内审结,不可以延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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