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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的支出范围界定:主要是在承接业务对象和取得票据两个方面,看具体业务是否通过广告公司、专业媒体在电视、网站、电台、报纸、户外...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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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下一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介绍自己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并向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费用,包括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和纪念品。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合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家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允许扣除的部分以上,允许今后的纳税年度结算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为了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差异,现行税法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扣除,企业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或者通过各种印刷,制作公司制作购物袋、遮阳伞、各种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
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而虚假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二者同属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且均属于虚假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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