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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并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结清的业...
合伙企业作为法律主体和营业主体的同时终结。合伙企业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或因为预定的存续期限已满,或因为合伙人之间产生无法解决的纠纷,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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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我国的合伙企业已经被赋予了破产资格,可以在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之时,由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只能由其债权人提起,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自身无权提出。
1、在我国,对查办党组织内的高职位腐败分子,一般是先由中纪委侦办,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再移交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定罪法办。 2、对于提问涉及的“省委书记贪污,省长省纪委书记公安厅长省法院院长省检查院长是否可以直接联合起来把省委书记关押”,看起来有点象旧时代的“造反”。现在是法制中国,对于查办高官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不需要、也不能如此“兴师动众”。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高官,可以由纪委介入调查,也可以由检察院直接侦察,证据确实后会被逮捕,移送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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