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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合议制是合议原则的具体体现,它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使用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原则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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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抗诉权或者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立案: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2、原判决,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的;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和裁定的;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判决。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行政申诉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应当通知申诉人。2、审查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调查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审判活动,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束审查。对于审查结束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决定是否提出抗诉。3、提交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经审查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出庭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人出席再审法院。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示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派人出席再审法院。5、提出检察建议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调解不适用于审理行政案件。三、经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处罚明显不公平的,可以作出变更判决。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二)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和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合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其次,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审理程序违规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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