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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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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为先清偿优先债权,再清偿普通债权等,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普通债权则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
对于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一般来说,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原则。在实践中,大多数提倡双重优先原则有两个原因: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更合理、更科学,德国等大陆法律国家倾向于放弃并存债权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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