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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
根据债权性质分 1,如果有担保债权,优先普通债权。其中: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保证〉普通债权 2,如果没有担保债权,只是普通债权,按取得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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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负担连带清偿责任,可就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选择请求清偿。采取并存主义的国家,主要有瑞士和德国,德国第427条规定:“数人因契约对同一可分的给付负有共同责任者,在发生疑问时,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补充连带主义,就是对合伙债务,债权人应首先要求以合伙财产作为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各个合伙人就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即合伙人个人对合伙债务仅负补充责任。世界上规定补充连带主义的国家和地区,仅有巴西和我国台湾,民法第681条规定:“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之债务时,各合伙人对于不足之额,连带负其责任。”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1)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2)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3)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4)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一般来说,如果债务人死亡时,如果留有财产,那么对于这个债务人的子女一般是会继承的,可是如果债务金额大于遗产数额时可能就不会对遗产进行继承,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就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债务人死亡债务清偿顺序也是对债务人死后对债权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对于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一般来说,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原则。在实践中,大多数提倡双重优先原则有两个原因: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更合理、更科学,德国等大陆法律国家倾向于放弃并存债权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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