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
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要等到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判决且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17条中的“其他债务”,是指原告起诉的这一笔债务以外的,仍然是与原告有关的其他债务。2、比如,原告起诉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依据就是一张2015年1月1日的银行转账凭证。被告抗辩称,这一笔1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原告用来偿还2013年6月份向被告借款8万元的借款本息的。当时被告考虑关系很好,没有让原告出具借条,所以,原告转账后,被告也没有出具收条。这一笔8万元的借款,就是属于“其他债务”。3、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就应当出具证据证明,10万元是借款,而不是还款。如果证明不了,可能就会承担败诉的后果。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符合“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和“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这三项原则。如果民间借贷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同时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用途,符合上述情形的民间借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主张利息法院一般不支持;2、如果约定的利息过高,即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即最高4倍;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视为无效。借款关系无效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4、如果贷款关系无效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5、贷款合同规定分期还款。当事人在还款时明确偿还利息或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意思确定;还款时没有明确的,先冲抵利息,再冲抵本金;6、贷款中不得先扣除利息,否则本金只按实际贷款计算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1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