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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参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法院不会执行他人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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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执行范围有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有哪些?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下列财产:(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等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本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发明或者未发表的作品;(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用品;(六)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协议等具有条约、协议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法院在强制执行时,可以执行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任何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汽车、房产、投资收益、投资股份、应收债权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执行时,可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还可以采取司法拘留和罚款的民事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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