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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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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相关用地的规划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承担土地储备任务的单位应当持土地储备授权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规划许可。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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