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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一、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均无条件提...
两个人共同到其中一方的办理离婚证就好了。在具体程序中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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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应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一、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二、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典》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三、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四、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五、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1、初审初审是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初步审查,询问一些基本事实。 2、受理(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因《声明书》需在婚姻登记员面前本人亲自签署,所以不能提前申领。 (2)婚姻登记员监督并签名。 3、审查(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记录是否属实。 4、补发(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5、时间和费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或即时办理(符合补发条件的,也有当场补发结婚证)
在离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对此规定作出司法解释,指出: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军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较好,非军人一方又无重要、正当理由的,应对非军人一方进行说服,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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