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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1日之后,基本上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没有事实婚姻之说,属于非法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
在民法领域,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一说了,因为结婚的法定要件是登记。但在,刑法领域,事实婚姻仍然是重婚罪的考虑因素之一,否则,重婚罪的制定就形同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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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九四年以前的事实婚姻,这样是合法夫妻的 但是94年2月以后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愿随时分开的。 结婚以登记为要件。以上就是现在还有没有事实婚姻方面的内容 希望可以帮到你
在我国新婚姻法中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了,现在被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而对未补办结婚姻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我认为其婚姻效力待定,有待于当事人采取积极的态度予以确定。自2001年12月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就我国目前的婚姻法规定中来看,仍是存在事实婚姻的,但需要注意只有在1992年4月1日之前,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才能算事实婚姻,在此之后的都是非法同居了,而我国对非法同居关系是不予保护的。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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