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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合法生育的,男方享有陪产假15天。 陪产假、又称护理假、陪护假、照顾假,是女职工合法生育期间,给予其夫照顾女职工的休假权利。陪产假不是劳动法规的规定,是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由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福建省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福建省女孩子该合法生育的,给予男方照顾假15天,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法律规定:《广西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生育儿童的夫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性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性护理假25天。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可不可以扣除。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按照生育保险的相关规定发放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属公司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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