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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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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对于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来说,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来集体确定分配方案,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破产宣告裁定的作出,将对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个人或者财产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对债务人的影响,特别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影响,根据《公司法》第十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清算公司、企业董事、厂长、经理,对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成之日起三年以上,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十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诚义务、勤勉义务而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次,对于债权人的影响,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只能在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三年内获得破产。
被宣告破产以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会议讨论,并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法院裁定认可,法院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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