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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自行向申请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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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所以在申请人提请行政复议之前,针对该行政行为的证据被申请人应当是确实充分的掌握,所以法律作出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的规定有利于督促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做到证据充分,是一种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表现。同时被申请人如果认为有证据确需收集,可以提请复议机关进行收集。
1、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在我国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是司法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工作。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证据的合法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证据收集的方法必须具有合法性;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你可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 依据复议法,可以查阅,每个省有实施细则,有些地方可以复印,但大部分不行,只能看。 不过,你完全可以把它当作政府信息,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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