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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
卖方使用的住宅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与商社买卖合同的约定面积不一致,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的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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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使用的住宅套内的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与商社买卖合同的约定面积不一致,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的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包括3%),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实际结算,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不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住宅费用和利息的,应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合同上写的套内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吧。你量的是使用面积。所以有差别。套内建筑面积还要减去房子里的墙占的面积什么的,才是使用面积。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当售房者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相符的时候,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约定的地方的办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就要按照3%的实际价结算,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售房者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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