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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欺诈方法筹集不正当资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1、个人筹集资金欺诈,金额在10万元以上。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诈方法非法筹集资金...
如果你没有参与这件事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有互联网金融公司大量租用他人银行卡,为借款人办理大额贷款业务;持卡人出售名下银行卡或连带承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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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对预备犯追究刑事责任时,首先应该根据其所预备实行的犯罪的性质,引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正确地解决对预备犯的定罪问题;其次,在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正确地对预备犯根据刑法总则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量刑。 在对预备犯量刑时,应对犯罪预备的程度和性质等有关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情节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对预备犯是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所谓犯罪预备的程度,是指犯罪制造条件的充足程度。例如,甲、乙两人同是意图杀人,甲把所需的犯罪工具和其他条件均已准备妥当,只等下手。而乙则只准备了一把匕首,其他必要的准备活动还未及进行就被发现。准备程度不同,危险性大小也就有不同,这对量刑不能没有影响。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在认定诈骗贷款罪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就以诈骗贷款罪论处。实际生活中、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原因也很复杂,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或者市场行情的变动,使营利计划无法实现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中,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认定。有的是本人对自己的偿还能力估计过高,以致不能按时还贷,这种情形行为人主观上虽然具有过失,但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应以本罪论处。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取得贷款的行为,才构成贷款诈骗罪。毕竟并不是所有在贷款过程中需要项目或者采取虚假手段的行为,最后都会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还要看实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规定的金额才行。
诈骗多少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5、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6、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8、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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