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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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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外公布:(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上传到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的;(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报送相关认证信息或者其所报送信息失实的;(三)未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材料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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