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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增加15天的产假;多胞胎,每1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的,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的,享受42天的产假。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42天。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劳险字〔1988〕2号 1、产假假期,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2、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 3、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4、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休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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