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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
原告:李某某,女,19ХХ年Х月ХХ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贵州省ХХ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 原告:邓某林,男,19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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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按照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按照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民事诉状 原告:xxxx,身份证号码xxxxx,性别xxxx,出生xxx年xxx月,住址:xxxxxxxx。电话:被告: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地址:xxxx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经济赔偿金xxxx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xxx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x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元;四、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一切法院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被告招录原告进入被告公司从事缝纫操作工,月工资约xxxx元。2011年1月14日下午,原告在工作时不慎受伤,2011年6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2012年1月10日被认定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自2014年8月,被告不再为原告及其他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申请劳动仲裁。现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6个月×xxx元/月×2=xxx元、停工留薪期4个月×xxx元/月=xxx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xx元/月=xxx元、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5.92个月×xxx元/月=xxx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xxx元/月=xxx元、鉴定费xxx元、交通费xxx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此致市北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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