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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是否为商业秘密?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比如公司有没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公司与员工是否对此存在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告知?等等。 如果判定你...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所作的定义是: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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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作为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应具备以下要求:(1)客户的独特性是用人单位通过劳动、金钱和努力获得的客户名单。(2)客户名单是否由用人单位处理和管理。如果这些客户未经用人单位处理和管理,则该名单不能进入商业秘密的范围。(3)客户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以盗窃、诱导、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取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理论。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不是所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实用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指商业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合法权益)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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