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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的规定,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
商业秘密的定义: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特征包括:秘密性、价值性、竞争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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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4、商业秘密权的确立无须国家审批,自商业秘密产生之日自动取得。与此不同的是,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创造性成果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国家机关的审批,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异,主要因为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不可能由国家来审批。
商业秘密的特点:与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1。非公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而其他知识产权是公开的,甚至对专利权有相当大的要求。2、非排他性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排他性的。如果其他人以合法的方式获得相同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与第一人具有相同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所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开发和掌握信息的人使用,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和掌握信息的人使用。3、利益相关可以使经营者获得利益、竞争优势或潜在的商业利益。4、商业秘密保护期限不合法,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该秘密的披露。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术秘密可能会持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的保护期。
商业秘密具体的特征如下: 1、价值特殊。商业秘密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性、实用性等; 2、保护性特殊。商业秘密应当是已经被采取必要保护措施的商业信息; 3、秘密性较强。该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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