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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特征: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事实婚姻构成条件:1。男女同居(即男女同居持续稳定)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二、同居以夫妻名义进行。3、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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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事实婚姻在我们国家的偏远地区和广大农村区域大量存在,甚至有些落后的地方,其相关比例达到了惊人得百分之六七 十,造成这种现象可以归结为很多原因: (1)受到传统习俗方面的影响。 (2)婚姻登记不方便。 (5)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事实婚姻本身存在有着一定的历史背景,现在造成了很多严重的后果,我们应该积极响应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尽自己的一份心和力去杜绝这种行为,对整个社会的文明也会有很大提高。
事实婚姻本身是违法婚姻,是未经法定手续,未经国家法定机关认可建立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表实施后,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婚姻的本质要求,人民法院在事件受理前必须通知重新发行婚姻登记的未重新发行婚姻登记,将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根据这个司法解释,事实上婚姻是如何离婚的,有法律上的说法,没有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必须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婚姻的本质要求为判断标准,如果到1994年2月1日为止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本质要求的话,或者到1994年2月1日为止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本质要求,在人民法院受理事件之前重新开始结婚登记的话,一般的离婚诉讼男女双方依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法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综上可知,现在我国已经没有事实婚姻这种说法,与之对应的应该是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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