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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更改诉讼请求原则上需要重新起诉,但是增加诉讼请求则不尽然。 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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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简易转普通,应该是案情变得复杂了,应该会有新证据。如原告想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且有新证据提交,可向法院申请,以此换得交换证据的时间,延长举证的期限。《民诉法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院)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民诉证据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院)第34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同级别的法规,后法由于前法,《民诉证据规则》的效力优先,因此,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满前提出。又根据《规定》第38条,可以推导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截至证据交换之日(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两者规定不一致,但《证据规定》的生效时间为2002年4月1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3日实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即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1、二审程序中,法院只对第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所以,当事人在上诉时,不能变更诉讼请求。可另行起诉处理。 2、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只负责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也只能另行起诉处理。 3、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二审法院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作出裁判。《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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