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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对支付劳动报酬举证是如何的

2022-07-10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已经支付了劳动报酬而发生争议的,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败诉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下: 1、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 2、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3、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4、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加班事实一旦成立,关于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应转移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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