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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
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委员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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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送达只能是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实施的仲裁行为,仲裁委员会为送达人,是送达的主体;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为被送达人,是送达的对象。当事人之间、当事与其他参与人之间传递仲裁文书不是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送交仲裁文书给仲裁委员会也不是送达。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法院送达人员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件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其同居成年家属、代收人和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被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被送达的诉讼文书时,法律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留在被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具有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很难直接送达,委托其他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件送达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四、邮寄送达。 邮寄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直接送达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挂号信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件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转移交付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交给有关机关,单位转移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数据的传输方式。 电子数据交付是指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交付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七、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理诉讼的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公告期满后,产生与直接交付相同的法律效力。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仲裁员或者书记员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即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把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3)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仲裁机构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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