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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是这样的: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0月4日、...
1、值班与加班确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报酬也有一定差别。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为临时负责接听、看门、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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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力型 此类加班表现:有公司强大的目标诱惑,比如提层、比如加官进职。 主要发生人群:相对有能力并且又获得诱惑并相信诱惑的人。 给公司的建议:这种人应该好好用,必须诚信,否则这些人会成为最恨公司的人,对公司发展相当不好。 类型的比例:大约占不到5%。 2、愚笨型 此类加班表现:自己工作没有按时完成,自己担心自己会受到指责。 主要发生人群:工作能力或者效率相对低,或者不会安排时间的人。 给公司的建议:这种加班是最合情合理的,笨鸟要先飞,不应该歧视这种人,但也绝对不能鼓励这种人,毕竟加班会多消耗公司的资源。 类型的比例:大约占10%。 3、利益型 此类加班表现:很乐意加班,工作也相对认真。 主要发生人群:希望得到公司加班费的员工,主要发生在给加班费的单位。 给公司的建议:多做好工作评估,如果正常工作时间能完成的工作,想加班也不应该允许。 类型的比例:大约占1%。(毕竟有加班费的单位不多啊)
1.5倍加班工资怎么算的问题,在相关的法律中是有说明的。1.5倍工资是指小时工资的1.5倍: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统一计算。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综合计算,不区分星期六星期日,某一具体工作日超过8小时并不属于加班,因此,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的加班小时抵扣综合工时的问题。但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关于可以用加班来抵正常上班时间吗的回答,可参考以上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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