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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以下不同之处: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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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以下不同之处: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时间为合同缔结时、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 2、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等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 3、缔约过失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违约责任表现形式多样化,如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4、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 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前提,此时合同并未生效;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因违反合同才会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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