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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卖废品的销售收入,应该按照增值税条例的限定,依照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交纳增值税: 1、公司生产购进原手续按照有关限定典质了进项税额,那么无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人,应当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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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10万元,如果是含税的,17%税率一般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有抵扣票的情况下应交增值税应等于100000/(1+17%)-抵扣税额。如果100000是不含税的,应交增值税就等于10000*17%-抵扣税额。 直接计算法,是指直接求出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然后再乘以规定税率,计算出应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条例第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第八条第二款“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之规定,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但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明示不予免税的物品除外。因此,个人将其使用过的汽车销售给企业,仍然应当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之规定,若个人销售之汽车的售价未超过原值,则仍然可以免税;若超过原值,则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08修订版)的规定,“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因此,按照税法规定,销售额就是销售收入,都是不含税收入额。开票金额就是含税销售额。换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2.一般企业会计所说的:销售收入销售额;如“利润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就是指:不含税的销售总额。 3.销售收入和销售额是一回事,在94年以前,价税一体,销售收入和销售额是含税的,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后,也就是目前,价税分离,销售收入或销售额不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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