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该债务的真实性,是否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而产生,当初确认债务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该笔债务的后续计量是否正确; 3、在债务发生后到转...
股权转让时,是应该按照认缴比例进行转让的。 转让协议的话就是根据,你实际转让的比例进行转让。 如果有实缴的股份,也是按比例一起转让给新股东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按照原《公司法》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70%。简单说,公司注册资本中的货币出资,始终不能低于30%,这一点不能因为债权转股权而改变。新的《公司法》修正案在2014年3月1日实施后,此项限制应取消,但有待于相应配套规定的修改。 二、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三、按照原《公司法》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特别提醒,债转股行为使得债权人的性质及行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债权人选择这种处理方式应当慎重。一旦债转股协议生效并得到工商部门确认,其债权即告消失,转而取得相应的股东权利。债权人不能只关注转了多少股权,还应特别注意重新订立章程,保障自己在公司中作为股东的决策权、管理权、收益权等等权利。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应注意的问题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2、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3、对第三方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4、外国投资者出资不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的限制;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外资股比例不得低于25%;6、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受限;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限;8、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理财公司其实已经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参与公司的重大事务决策,但是并没有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之后,通过上市、转让或者企业回购的形式来回收这笔资金。不是将企业债务转为国家资本金,也不是销售企业债务,而是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股份持有和股份持有、股份持有和股份持有的关系,从原来的还款利息转为股份持有。值得注意的是,债转股一般以潜在价值、暂时困难的国有企业为主,实施债转股对国有企业是重大利益,对银行股票是中性利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4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