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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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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本条明确了以下问题:1。本条的适应范围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此类决定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于其他行政处罚;2、对此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15天。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矛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而且土地管理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在法律冲突的适用上应该优于作为普通法的行政诉讼法,因此对此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天。15日以上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3、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土地管理机关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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