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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2021-11-14
本条明确了以下问题:1。本条的适应范围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此类决定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不适用于其他行政处罚;2、对此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15天。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矛盾。《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而且土地管理法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在法律冲突的适用上应该优于作为普通法的行政诉讼法,因此对此类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天。15日以上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3、由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土地管理机关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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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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