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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谁?

2021-11-08
逃避出资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公众,不仅人数多,而且相互关系非常松散,具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因此,在创建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有所有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有些人或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筹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一切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定公司章程、召开成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是公司的发起人。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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