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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期为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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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标注册的商标公告期时间为三个月。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无效通常需要一年半到两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将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限期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异议达标期限为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复印件之日起30日内答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及时将商标异议材料复印件送交被异议人,限于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复印件之日起30日内答辩。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决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可以将证据提交给对方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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