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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和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2、继承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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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类纠纷范围(1)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及离婚的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恋爱引起的财产纠纷、和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等。(2)继承遗产纠纷。包括纠纷、继承纠纷、抚养协议纠纷、分割遗产份额纠纷等。(3)土地纠纷。包括纠纷、侵犯土地使用权纠纷等。(4)房屋纠纷。包括房屋确权纠纷,房屋买卖、使用、租赁、代管、典当、、调换等纠纷。(5)各种物权纠纷。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纠纷。(6)相邻关系纠纷。包括相邻采光、通风、通行、排水、滴水、噪音、防险等纠纷。(7)涉及人身权纠纷。包括侵害他人身体的纠纷,纠纷,美容致人损害的纠纷,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被动物致伤造成的纠纷,侵犯他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引起的纠纷。(8)债务纠纷。包括、代理纠纷、追还纠纷、无因管理索赔纠纷等。(9)纠纷。包括著作权纠纷,纠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纠纷,发明、发现权纠纷,工业产权转让、使用许可等纠纷。(10)各种票据纠纷。包括股票纠纷、债券纠纷、彩票纠纷等。(2)第二类纠纷范围。(1)争议纠纷。(2)除名、辞退或开除争议纠纷。(3)对企业作出的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争议纠纷。(4)关于是否的认定争议纠纷。(5)其他。这类纠纷或争议引起民事官司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先由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仲裁,当事人对结论不服才可以去打,未经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3)第三类纠纷范围。上述纠纷种类尚不能包括进去的其他纠纷或非纠纷。如选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纠纷,申请宣告死亡、失踪,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等非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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