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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费 费用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30条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伙食补助 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交通费用 由统筹地区政府具体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工伤康复治疗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停工留薪费 1、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3、如情况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4、定残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护理标准进行给付,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定残后的护理费用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为基数,分为: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平均月工资×30%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伤残一级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 名称 计算标准
办理医疗保险的程序是什么 1、国家机关及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参保: (1)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i102-1表); (3)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和编制机构核准的《增人工资基金表》。 2、企业及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参保: (1)企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本单位上年《劳动情况》报表(国家统计局i102-1表); (3)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退休)名册。 3、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参保: 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单位,填写参保人员名册,并附非正规组织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本人(复印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4、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灵活就业人员凭社会劳动保险手册、本人身份证、本市常住户口簿,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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