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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问什么又是一个不明不白问问题的家伙!有关司法解释自己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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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人身损害精神赔偿金的情况如下:第一个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而被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受到以下侵权行为的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侮辱、诽谤、贬值、丑化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公开,利用死者隐私,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永久消失或破损,货主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未提出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诉讼结束后,根据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和遗体受到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孩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列出配偶,父母和孩子没有原告的配偶,父母和孩子可以由其他近亲提起诉讼,列出其他近亲为原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法律规定来讲,精神损害赔偿是被侵权人因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权遭受侵害后享有的要求侵权责任人赔偿损失的一项法定权利,该项权利所对应的赔偿金叫作精神抚慰金。而如果身体受到侵权人伤害,虽未达到轻伤以上级别侵权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民事侵权责任中不但包含精神抚慰金,还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法定赔付项目,被侵权人均可通过法定程序向侵权人主张。
侵害身体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对于身体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该规定,提出了几项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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