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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货币经纪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
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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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五)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六)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是被申请人。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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