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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金融租赁一般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
申请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担任信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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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对象。
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对资产风险管理实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重要风险情况及时报告的监测考核方式。(一)凡单笔50万元以上的各种资产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单笔100万元以上的各种差错事故,任一分业风险量化指标突破20%,列为重要风险情况,须及时向总行做书面报告。(二)分行有关业务部门每月(技改项目每季)分析一次分业量化指标的执行情况,上报总行有关专业部门。(三)总行风险管理主管部门每季终了20日内对各分行整体风险量化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测。(四)总行于每年业务终了两个月内,对各分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年审,并向全系统公布年审结果。(五)各分行要按时如实填报总行规定的各种风险管理报表(另行文)。(六)总行汇总整体风险量化指标的报表实行对外提供、对内控制两种形式。对外提供报表按人民银行有关口径为准,对内控制以本办法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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