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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二)扩大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二)扩大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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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于1993年开始启动,先后经历了国家立法机关八次审议,并受到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民法典》的制定与颁布必将对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产生强大的推动力。对于土地使用权,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一般按其所有权性质划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使用权,而这次《民法典》更多的是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把土地使用权划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宅基地使用权三种。这种划分主要是因为这三种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在权利的设立、利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区别,权利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必要分别加以规范。本文拟就《民法典》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些新规定进行解读。
1、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二)扩大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适用范围。 (三)使用期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住宅与非住宅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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