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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自再审申请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审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我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审审限,一般有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高院经最高院批准,还可以延长审限。但是法院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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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才能终结的审判制度。一个行政案件,经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该行政案件还要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一次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才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两审终审制并不排除对某些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行政诉讼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的审理期限为法院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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