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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员工发生事故,根据职业病预防法的规定被诊断,被认定为职业病,所属公司必须在事故发生日或诊断,从职业病发生日起30天以内向统一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作认证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因此单位或员工需要到缴纳社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
一、没有交工伤保险怎么办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后,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以下费用: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6-24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75%—90%的伤残津贴; 3、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50%的生活护理费; 4、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由此可见如若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则由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工伤保险费可减免吗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兔,由用人单位出现相关情形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满仍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超过缓缴期限6个月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止支付该单位老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按规定如数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单位重新缴费的次月起开始支付,并如数补发该单位老工伤职工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单位给职工购买的工伤保险是有最低档的购买数额的,要是单位没有交够工伤保险费,则等同于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这个时候根据职工工伤伤残等级,最后确定的赔偿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保险上报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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