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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侵权纠纷。不当得利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属于侵权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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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527。被告:潘某,男,19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30527。。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不当得利人民币14万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珠海市的商人,主要经营餐饮业,日常娱乐喜欢打麻将。在一次打麻将中,原告认识一个名叫欧某的人,两人颇为投契,交谈后得知两人原是同一小区邻居。后来,欧某向原告借款19.7万元,但因欧某有一个朋友(即被告)急需资金周转,需要他帮助,欧某便要求原告先把14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原告虽然不认识被告,但考虑到与欧某有一定交情且都在同一小区居住,因此,原告同意欧某的要求,于2012年6月26日,到银行将人民币14万元汇入由欧某提供的被告账户中。后来,原告多次向欧某要求还款,但欧某不承认有要求原告将14万元汇入被告账户一事。被告亦对汇款矢口否认。因此,原告现无奈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恳请支持原告前述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具状人:付某代理律师:周德文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二一四年月日
《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通则》 第九十一条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禁止】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一,此事利益受损方是我,甲乙两公司哪个违法还是均不违法r1、甲公司18年4月结算我离职工资时,为我缴付了18年4月的保险。——不违法r且该保险费用是从我个人工资内扣除的。——违法。员工只承担社保个人部分;单位承担的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应转嫁给员工。r2、然后18年4月我入职了乙公司,乙公司为同期入职的员工按照国家法律缴付了社保。我因已经缴付社保,未再为我缴付社保。——不违法。社保不能重复缴纳r且对我提出的将此部分社保费用退还到工资内的请求不予支持。——违法。r问题二,此事乙公司得利我利益受损,乙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r乙公司不构成不当得利,而是构成侵占r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r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r问题三,此事发生在18年4月。现在是19年6月。此事是否已过诉讼时效r时过劳动仲裁的实效,但未过民事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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