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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以限制其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
股东应当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是股东取得股东权利的对价,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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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分取红利的权利,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增资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 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权, 9.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等身份性质的权利主要依据股东资格取得和享有,与实际出资无关。但是与股东投资行为相关的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直接涉及公司的财产权,需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虽然名义上取得了股东资格,但由于其没有实施真实的投资行为,不仅没有使公司以其资本进行经营产生利润,也没有以其投资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享有上述按出资比例确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没有补足应缴出资款之前,应当对其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加以限制。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前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分取红利的权利,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增资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 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权, 9.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等身份性质的权利主要依据股东资格取得和享有,与实际出资无关。但是与股东投资行为相关的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直接涉及公司的财产权,需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虽然名义上取得了股东资格,但由于其没有实施真实的投资行为,不仅没有使公司以其资本进行经营产生利润,也没有以其投资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享有上述按出资比例确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没有补足应缴出资款之前,应当对其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加以限制。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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