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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协议在何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2024-12-21
劳动合同可以包含保密协议,即使违约了,劳动者也必须遵守保密协议的约定。因此,保密协议是有效的。 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虽然从属于劳动关系,但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虽然保密协议从属于劳动关系,但可以单独订立,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密协议的具体事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订立了保密协议,那么保密协议是有效的。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订立了保密协议,而保密协议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那么用人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满一个月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如果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如果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则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工资并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保密协议规定了竞业限制,那么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约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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