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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应该是陈述申辩笔录。如果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那可以没有。如果当事人有陈...
关于行政处罚陈述申辩笔录应该是陈述申辩笔录。如果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书面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那可以没有。如果当事人有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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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违反程序。法院有权先给原告做问话笔录。2、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陈述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由于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及发生争议都更加了解,陈述较之其他诉讼参与者不仅全面,也更深刻,他们陈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最为直接、具体、全面和系统,有利于审判人员借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3、向当事人问话,同时还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利于案件的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息诉罢争。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6、《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4eb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虚假陈述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行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一般是指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不正确或不正当披露信息和陈述事实的行为。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有关规定的内容进行认定。虚假记录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记录不存在的事实。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通过媒体对其投资行为做出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完全或部分记录应记录的事项。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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