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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和被告的性质不一致,法院有权先给原告做问话笔录笔录吗

2022-02-25
1、不违反程序。法院有权先给原告做问话笔录。2、当事人陈述,是证据的一种。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陈述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由于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产生、发展和演变及发生争议都更加了解,陈述较之其他诉讼参与者不仅全面,也更深刻,他们陈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最为直接、具体、全面和系统,有利于审判人员借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3、向当事人问话,同时还可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在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有利于案件的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息诉罢争。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6、《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4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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