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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让在场的其他人做笔录然后签字,并把当事人不做笔录的情况写下来。...
当事人拒绝做笔录你可以让在场的其他人做笔录然后签字,并把当事人不做笔录的情况写下来。备案。这样也可以根据这个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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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做笔录的具体情况如下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方面常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不使用法言法语或书面语,口语太多,词不达意,重复多余。语法错误多,不符合逻辑,甚至前后矛盾;二是标点符号或书写不规范。以小点代替标点符号,或一“逗”到底,该用问号、括号、双引号等其它标点符号之处不用,字迹潦草难认,字间连写严重,涂改多,书写不规范,出现错别字;三是案由书写格式不规范,案由应写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案,使用简称除非在前面注明“以下简称×××”;四是要素残缺不全,时间、地点、主体(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事件(起因、经过、结果、书证、物证及旁证)等要素收集不完整,导致对违法行为或犯罪事实的叙述不完整、不清楚;五是笔录的针对性不强,没有涉及事件的实质,侧重点不明确,不能起到证据或证明作用;六是被调查人在进行核实调查内容后,未逐页签字,或未在调查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记录属实”的字样,甚至在出现错误地方根本就没有签字或按指纹,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终了处右下角没有签字并注明日期,在调查笔录完成后发现还有应当询问的内容,直接在该次调查笔录后附一个补充调查。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因此,在询问当事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时,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签字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而拒绝签字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签字。如果有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场,可以让其作为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这样可以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如果实在没有见证人在场,那就只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就可以了。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在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把其作为证据提交,但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有时当事人会矢口否认笔录中记载的其已经承认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其它的证据加以印证。因此,执法人在执法时不能仅靠询问笔录这一种证据,而应当对证据全面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相互印证,违法的当事人就很难否认已发生的事实。如果仅有当场人未签字的询问笔录,而没有其它任何证据相印证,在诉讼中便很难为法院判决所采纳。因为该下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照样会下达,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拒绝笔录的做法其实是妨碍了办案人员收集证据的行为,对最终调查结果的速度也是存在一定的影响。有问题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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