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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二是清理能源领域政府非税收入电价附加,取消其中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国家重...
民法典里没有具体规定质保金的多少,但是建设部有一个格式合同,规定的质保金是工程总造价的5%,一般工程都依据此比例执行。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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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双方可约定更长的保修期限。
工程建设质保金期限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至两年。工程建设质保金是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工程质量金的返还时间是自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并无异议的,在核实后的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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