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的要求,税收必须是为了全体国民的福祉,国家征税应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基于此,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应该是...
相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来说,行政诉讼的特点很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特点就是“民告官”,即原告一方记过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管理对象),被告一方永远...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更为便民、省时、省力、省钱。具体表现在: 1、申请形式方便。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部自我纠错机制,对行政决定不服,只需递交申请书甚至向复议机关口头提出申请,复议机关作出记录即可;而行政诉讼却要求起诉人必须递交起诉状。 2、审理程序便捷。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整体程序比较灵活简便,不需要召集双方公开进行言辞辩论,免去申请人来回奔波之苦,而行政诉讼案件要开庭审理,而且诉讼制度本身固有程序繁琐、效率较低的缺点。 3、法律文书相对稳定。复议决定一旦作出,行政机关必须服从,无权要求重新处理或者提起诉讼,而行政诉讼中双方对一审判决都有权上诉,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判决的不稳定性。 4、不收取任何费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不用交纳申请费等费用,只要递交申请复议书即可启动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而提起行政诉讼则需要交纳诉讼费等费用。
1、一般情况下,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2、各级质检部门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3、法律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正确、及时处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中国行政复议的缺陷,如下 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缺乏,复议经费不足,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偏低 首先,行政复议案件最少有两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办理,但在中国的基层行政机关,人数却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最低要求,虽然设立了政府法制机构作为复议机关,但大多人员编制较少,且有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还是临时兼任。这样严重影响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使这样一个行政救济程序形同虚设。 其次,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在必要时也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基层情况尤其突出。在中国的基层,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大难度。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费落实不到位,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周期长,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受到了限制。 再次,行政复议工作专业程度高、法律性强,要求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需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不够,出现对法律现象理解不深刻、法言法语运用不当等不应出现的错误,致使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审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57人已浏览
11人已浏览
18人已浏览
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