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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复议法的缺陷大概有(一)行政复议机构尚不具备统一、独立的系统 (二)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欠缺公正性、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难以保障 (三)对...
《行政复议法》总体应予肯定,但也存在瑕疵和缺陷:第一,从对复议申请人界定的模糊、口头申请的规定对操作性的忽略、书面审查与复议要求的背离以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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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工作无法达到预期救济目标 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中,大多数复议机构无法正确发挥作用:首先,这些行政复议机构并没有担当起纠纷“裁判员”的角色,害怕上法庭败诉承担责任,同时行政机关领导人为了政绩和政府的形象,也十分忌讳被涉及司法程序中,因此行政复议工作也是草草作出维持决定了事;复议机关的这种行为根本无助于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使纠纷更加复杂化;其次,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般都具有隶属关系,属于涉议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这就不得不让行政相对人产生怀疑,复议机关作出的裁决是否公平、公正。
其次,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在必要时也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在基层情况尤其突出。在中国的基层,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有很大难度。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费落实不到位,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周期长,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和质量都受到了限制。
关于中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那是比如这种大型案件(三)受案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也就是说,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另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以后,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从而使某行政争议只能通过行政复议而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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